日本「經營管理」簽證―2025年10月16日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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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基準省令》及《入管法施行規則》中關於「經營管理」簽證之部分條款已修訂,將於2025年10月16日生效。
主要修訂內容
全職員工僱用要求
外國申請人須於其經營之公司僱用至少一名全職員工。
「全職員工」範圍限於日本國民、特別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簽證持有者、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簽證持有者,以及定住者簽證持有者。持有其他工作簽證的外籍人士(如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簽證)不包含在內。
資本金
最低資本額需達3,000萬日圓。此3,000萬日圓係指法人公司之資本額。須透過「登記事項證明書」確認所經營事業規模至少達3,000萬日圓規模。
日語能力
申請人或全職員工須具備足夠日語能力。此處「全職員工」除上述第1點所述人員外,亦包含持有工作簽證的外籍人士。所需日語能力須達《日本語教育參考框架》B2等級或以上。非日本籍或特別永住者,須確認符合下列任一條件:
- 日本語能力檢定(JLPT)N2等級以上
- 商務日語能力測驗(BJT)400分以上
- 在日本居住滿20年
- 畢業於日本的大學或其他高等教育機構
- 日本義務教育(小學及中學)與高中畢業
若以考試證明,請提交合格證明、成績單或其他證明文件。若以其他方式證明,請提交能驗證個人日語能力之文件(例如:住民票、畢業證書)。請注意:申請表雖需註明是否具備日語能力者及參與性質,但「詳細說明」欄位必須填寫具體資訊,例如「僱用日本籍人士」或「申請人(企業主)持有日本文教協會JPT N2級以上證書」。
背景(學歷與工作經歷)
外國申請人須持有與申請事業之經營管理或營運所需技術技能或知識相關之博士、碩士或專業學位,包含國外授予之同等學位。或具備三年以上事業經營管理或行政經驗。
事業計畫書(經管理專家評估)
在留資格審核時,所提交之事業計畫須經具備管理專業知識者評估,以確認其具體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資格之評估者包括:
- 中小企業診断士
- 公認会計士
- 税理士
其他注意事項
事業活動
若因外包等原因,無法充分確認經營者作為企業經營者的實際活動,則該活動將不被視為屬於「經營管理」簽證的範圍。
營業場所
禁止將住所作為營業場所使用。
申請永久居留權等
若未符合修訂後的許可標準,則不會核發「經營管理」、「高度專門職1號八」或「高度專門職2號」(均以「經營管理」活動為前提)的永久居留許可。同樣地,亦不會批准由「高度專門職1號八」轉為「高度專門職2號」的在留資格變更申請。
在留期間離境
若外國申請人在居留期間無正當理由長期離開日本,由於將被視為您在日本並無實際活動,您的續簽申請將不予批准。
公共稅費繳納義務
在留期限更新時,將核實下列公共稅費繳納義務:
- 勞動保險覆蓋狀況(取得就業保險資格、繳納就業保險費、勞工災害補償保險申請程序狀態等)
- 社會保險投保狀態(健康保險與員工年金保險投保狀況、上述社會保險費繳納狀況)
- 營業場所應繳納之國稅及地方稅繳納狀況(法人適用:國稅:所得稅預扣稅款及特別復興所得稅、法人稅、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地方稅:法人居民稅、法人企業稅)
取得經營業務所需之許可證與執照
外國申請人須提交證明文件,證明已取得營業所需之許可證及執照。若具正當理由(例如須待居留許可核發後方能取得許可證或執照),則可於下次在留期間更新申請時一併提交。
已依「經營管理」簽證居留日本者之在留期間更新申請
針對已依「經營管理」簽證,且於施行日起三年內(2028年10月16日)提出在留期間更新許可申請者,即使現行未符合修訂標準,仍將依據事業狀況及達成修訂標準之可能性進行許可與否之裁決。請注意審查期間可能要求提交包含企業經營專家評估之文件。
於施行日起算三年後提交之居留期限延長申請,必須符合修訂後之資格標準。此規定同樣適用於「高度專門職1號八類別」,因其申請前提係須符合「經營管理」資格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