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目前持經營管理簽證營運 「A公司」;是否可以在營運A公司的同時,成立第二家「B公司」和第三家「C公司」並營運這幾家? 如果可以的話,根據入管法有哪些適當的程序?
答案
由於經營管理簽證的主要活動是管理活動,因此,例如管理一家公司的人成立並管理第二家公司是沒有問題的。
順帶一提,請注意「高度專門職 (i)(c)」簽證是經營管理簽證的升級版,所需的程序有所不同。
持經營管理簽證是否可以管理多家公司?
首先,經營管理簽證是一種在留資格,並非為管理多家公司而設計。因此,沒有管理多家公司的規定。
讓我們來看看《出入境管理與難民認定法》對經營管理簽證的描述。
經營管理
在日本經營國際貿易業務或其他業務,或從事這些業務的管理活動(未取得本表中「法律/會計業務」部分右側欄所列資格而從事法律禁止經營的業務的經營或管理活動除外)
透過比較較容易理解,但我們也來看看高度專門職 (i) (c) 的規定。
高度專門職
(i) 由符合法務省令規定的高技能專業人士所進行的屬於下列 (a) 至 (c) 項中任何一項的活動,且預期將有助於日本的學術研究或經濟發展:
(部分省略)
(c) 在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國內公共或私人機構從事國際貿易或其他業務的經營活動,或從事該等業務的管理活動,或與該等活動相關的個人管理與該等活動有關的業務的活動。
經營管理簽證中沒有「在法務大臣指定的日本國內公共或私人機構」這句話。這表示指定公司。
因此,在高度專門職簽證中,僅有獲得許可的A公司(第一家公司)可以經營。
另一方面,經營管理簽證沒有此項規定,因此可以開設或管理一家以上的公司,因為這並未被禁止;即使A公司的業務內容完全不同也沒有關係,也沒有特別需要與第一家公司的業務內容相關聯。
但是,為了讓外國人在日本正常居留並進行商業活動,有必要在入國管理局辦理適當的手續。重要的是,必須採取堅定的步驟,以期日後辦理經營管理簽證的更新申請手續(在留期限更新許可申請)和永住許可申請手續。
在此您可能會有疑問,
我是否需要通知入管局新增的創業公司(B公司)? 以及在更新我的經營管理簽證時,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讓我們來逐一瞭解。
是否需要申報?
入管法第19-16條載有關於您所屬組織等的申報規定。該條規定,持有各種簽證(俗稱工作簽證)的外國人,如果轉換公司、辭職、加入其他公司,或其所屬公司發生變化,則必須進行申報。
(與所屬機構有關的申報)
第19-16條 依據下列各條所規定的在留資格類別,發生下列各條所規定的事由時,以該各條所規定的在留資格在日本居留的中長期居留者,必須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4日內,依據法務省令所規定的程序,向入國管理局局長申報此事項及法務省令所規定的事項:
(1)「教授」、「高度專門職」(僅限於與附錄表一(2)「高度專門職」下右欄第(i)項、第(c)分項或第(ii)項有關者(僅限於從事同項第(c)分項所列活動者)、「經營管理」、「法律/會計業務」、「醫療」、「教育」、「企業內轉勤」、「技能實習」、「留學」或「研修」:在日本國內的公營或私營機構進行附表一右側欄位中與在留資格相關的活動時,該機構的名稱或地點發生變更、或該機構消滅,或離開或調離該機構時;
(省略)
您可以發現經營管理簽證也包括在內。上面寫著:「該機構的名稱或地點發生變更、或該機構消滅,或離開或調離該機構時」,入管局的網站也列出了這類情況。
由此可知,如果停止營運A公司,並開始營運B公司,則必須提交申報通知。
然而,在A公司繼續存在的情況下,開始管理第二家公司B,不屬於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因此不被視為需要通知。但是,這並不意味著不能通知,實際上,如果您希望提交通知,入管局會引導您提交通知,以便清楚地表明這是「第二家公司」。
在入管局的表格中,並沒有經營管理簽證要管理的額外公司的表格文件。因此,在提出申報時,可以轉用移轉的申報表格,並在通知中說明這是「新增」(第二家公司),而不是「轉讓」。但是,這僅是選擇性的,不一定需要遵守。
將來我該如何申請更新許可?
當您更新您的經營管理簽證(在留期限更新許可申請)時,可能在一年之後,您需要以附加申請的形式,為您所開設和管理的新增法人實體申請所需文件。對於新成立的B公司(第二家公司),請準備與A公司同樣多的文件。
具體來說,這些文件包括《在留期限更新許可申請書》上的公司所屬機構等頁面、上一年度的預扣報表等總列表(給与所得の源泉徴収票等の法定調書合計表)副本、財務報告、註冊事項證明(登記事項證明書)、公司簡介、辦公室租賃協議和辦公室內外照片,以及業務計劃。
屆時,最好說明B公司是第二家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