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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管法基准省令》及《入管法施行规则》中关于「经营管理」签证之部分条款已修订,将于2025年10月16日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
全职员工僱用要求
外国申请人须于其经营之公司僱用至少一名全职员工。
「全职员工」范围限于日本国民、特别永住者、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签证持有者、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签证持有者,以及定住者签证持有者。持有其他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士(如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签证)不包含在内。
资本金
最低资本额需达3,000万日圆。此3,000万日圆系指法人公司之资本额。须透过「登记事项证明书」确认所经营事业规模至少达3,000万日圆规模。
日语能力
申请人或全职员工须具备足够日语能力。此处「全职员工」除上述第1点所述人员外,亦包含持有工作签证的外籍人士。所需日语能力须达《日本语教育参考框架》B2等级或以上。非日本籍或特别永住者,须确认符合下列任一条件:
- 日本语能力检定(JLPT)N2等级以上
- 商务日语能力测验(BJT)400分以上
- 在日本居住满20年
- 毕业于日本的大学或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 日本义务教育(小学及中学)与高中毕业
若以考试证明,请提交合格证明、成绩单或其他证明文件。若以其他方式证明,请提交能验证个人日语能力之文件(例如:住民票、毕业证书)。请注意:申请表虽需註明是否具备日语能力者及参与性质,但「详细说明」栏位必须填写具体资讯,例如「僱用日本籍人士」或「申请人(企业主)持有日本文教协会JPT N2级以上证书」。
背景(学历与工作经历)
申请人须持有与申请事业之经营管理或营运所需技术技能或知识相关之博士、硕士或专业学位,包含国外授予之同等学位。或具备三年以上事业经营管理或行政经验。
事业计画书(经管理专家评估)
在留资格审核时,所提交之事业计画须经具备管理专业知识者评估,以确认其具体性、合理性及可行性。符合资格之评估者包括:
- 中小企业诊断士
- 公认会计士
- 税理士
其他注意事项
事业活动
若因外包等原因,无法充分确认经营者作为企业经营者的实际活动,则该活动将不被视为属于「经营管理」签证的范围。
营业场所
禁止将住所作为营业场所使用。
申请永久居留权等
若未符合修订后的许可标准,则不会核发「经营管理」、「高度专门职1号八」或「高度专门职2号」(均以「经营管理」活动为前提)的永久居留许可。同样地,亦不会批准由「高度专门职1号八」转为「高度专门职2号」的在留资格变更申请。
在留期间离境
若申请人在居留期间无正当理由长期离开日本,由于将被视为您在日本并无实际活动,您的续签申请将不予批准。
公共税费缴纳义务
在留期限更新时,将核实下列公共税费缴纳义务:
- 劳动保险覆盖状况(取得就业保险资格、缴纳就业保险费、劳工灾害补偿保险申请程序状态等)
- 社会保险投保状态(健康保险与员工年金保险投保状况、上述社会保险费缴纳状况)
- 营业场所应缴纳之国税及地方税缴纳状况(法人适用:国税:所得税预扣税款及特别復兴所得税、法人税、消费税及地方消费税;地方税:法人居民税、法人企业税)
取得经营业务所需之许可证与执照
申请人须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已取得营业所需之许可证及执照。若具正当理由(例如须待居留许可核发后方能取得许可证或执照),则可于下次在留期间更新申请时一併提交。
已依「经营管理」签证居留日本者之在留期间更新申请
针对已依「经营管理」签证,且于施行日起三年内(2028年10月16日)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者,即使现行未符合修订标准,仍将依据事业状况及达成修订标准之可能性进行许可与否之裁决。请注意审查期间可能要求提交包含企业经营专家评估之文件。
于施行日起算三年后提交之在留期限延长申请,必须符合修订后之资格标准。此规定同样适用于「高度专门职1号八类别」,因其申请前提系须符合「经营管理」资格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