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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 “定住者”签证?
什么是 “定住者”签证?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定住者”是 “基于身份或地位的居留资格,由日本法务大臣考虑到特殊原因批准在日本居住“。这完全说不通。因此,从《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中根本看不出实质性条款的内容。将其定位为在留资格中的 “其他 ” 可能更容易理解。
例如,第三国定居难民、第三代日本侨民(日系人)和残留孤児的家族。
第三国定居难民是指Indochina难民。主要有越南、柬埔寨和缅甸等。获得难民身份的外国人被授予 “定住者”身份。外国人经常使用的所谓 “难民签证”在大多数情况下并不是这种身份。来我们事务所咨询的外国人自称持有的难民签证,往往是难民认定申请人(包括在审查中的人)的在留资格 “特定活动”签证。
日本侨民及其个人成员被称为 “日系人”(Nikkei 或 Nikkeijin),由居住在日本以外国家的日本移民(及其后代)组成。作为日系人,最常见的国籍是巴西人和秘鲁人,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美国也有代表。残留孤儿的家族主要是中国人。
这些日裔和其他永久居民的配偶和子女也可获得 “定住者”签证。
下面,我们将介绍横山法务事务所受理的一个案件,您会看到该案件被列为 “第 x 号告示”。这是指定住者告示,正式名称为 “根据《日本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第 7 条第 1 款第 2 项(法务省公告 1990 年第 132 号),确定该法附录表 2 在留资格栏下部所列的在留资格”。此处简称为 “告示”。定住者告示就提前明确了日本法务大臣可授予的一种在留资格。
两种定住者签证: “告示”与“告示外”定住者
定住者签证主要分为两种: “告示 “和 “告示外” 定住者签证。
- 告示定住者: 这适用于与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他们的继子女与日本配偶没有血缘关系。此类子女可以 “定住者 “身份在日本居住。
- 告示外定住者: 该类别适用于曾与日本人结婚但该日本人已去世的外国人。如果他们以日本人配偶的在留资格来到日本已满三年,就可以取得定住者签证资格。但是,必须了解的是,告示外定住者的签证变更只能通过在留资格(签证)变更申请办理,不能申请 《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需要记住的要点: 以第二种情况为例,如果外国人作为日本人配偶的在留资格到期后返回日本,则不能通过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申请重新办理定住者签证。这种情况与第一种情况(与日本人结婚的外国人的继子女)不同。
常见情况介绍
以下是我们实际受理的一些 “定住者 “签证案件。
案例 1:永久居民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最简单、最常见的情况是,受抚养人的父亲(持有高度人才等工作签证)申请永住许可并成为永住者后,其子女不再符合 “家族滞在”签证资格,因此从 “家族滞在”变更为 “定住者”(第 6-a 号告示:永住者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这是一个非常简单的程序,很容易理解。
如果父母(持有工作签证)和子女都申请永住,且全家都获得永住权,则无需再办理此手 续。但是,如果子女刚到日本不久,或者父母一方持有 “高度専門職”签证等,则父母一方只需满一年即可满足申请永住的条件,但子女却不能一起申请永住。在这种情况下,首先由父母成为永住者,然后将配偶变更为 “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将子女变更为 “定住者”。然后,在日本居住约三年后,配偶和子女也可以申请永住。
如果子女不办理这一手续,继续保持 “家族滞在 “签证,他们将失去在留资格(简单地说,不失去在留卡,但那在留卡是空壳的状态),在申请永久居住权时可能会受到不利影响。虽然这将增加申请所需的时间和精力,但请不要忘记办理该手续。详情请咨询横山法務事務所。
关于 未成年人/未婚亲生子女
随着降低成年年龄的《日本民法典部分修正法》的颁布,现行的《第 6 号定住者告示》中各项目中的 “未成年 “定义从 2022 年 4 月 1 日起由未满 20 周岁变更为未满 18 周岁。自该日起,年满 18 周岁的人不得再以 “未成年人/未婚亲生子女 “的在留資格持新的 “定住者 “签证入境。
因此,17 岁申请该在留资格时,请密切关注截止日期。据了解,申请人在日本 “获得登陆许可时 “必须是未成年人。
这并不影响那些已经拥有 “定住者 “签证资格并持再入国许可(包括みなし再入国许可)出境的人。也可以延长在留期限。入管局内部的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即使申请人在入境日本后已达到法定年龄、结婚或开始工作,且 不再受到抚养,也不会基于这些事实立即拒绝给予申请人在留资格。
不过,有时也会有父母咨询,希望重新邀请年轻时获得 “定住者”签证,但后来没有适应 日本生活而回国并失去在留资格的子女成年后再来日本,但这当然属于重新认定在留资格的申请,因此不在《在留资格认定証明書》的适用范围内,就无法申请。
情况 2:日本人亲生子女的抚养人;定住者
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如果是日本人的亲生眷属,政府会发出通知,如果符合各项要求,就可以获得许可。
横山法務事务所曾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例:已婚日本男子与未婚女子所生的孩子,其母亲(菲律宾妇女)的居留资格变更为 “定住者”。由于菲律宾籍母亲还很年轻,又没有工作,只能自己照顾孩子,但孩子的父亲,也就是那位男士,作为她的担保人,负责她的财务,因此她提交了他的纳税申报单和纳税证明书的复印件,并通过了独立生活要求的审核。有些外国人担心外籍母亲无法满足独立生活的要求,于是想方设法强迫她工作(更有甚者,伪造工作证明来掩盖她的工作),但这恰恰相反,会让人怀疑平时由谁来照顾孩子。这样做会适得其反,甚至是危险的。伪造财务资质或公司也是一种犯罪行为。请不要这样做。
即使外籍母亲没有收入,根据日本的这种受抚养人安置方式,母亲自己的孩子有另一 个受抚养人就足够了。请诚实、准确、实事求是地解释母亲和孩子的生活方式。母亲和孩子最清楚他们将以某种方式在日本实际生活,因此我们将如实总结。详情请咨询横山法務事務所。
案例 3:永住者的亲生子女入境
接下来的几种情况是,为了将永住者在国外的亲生子女带到日本而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这属于 “定住者 “第 6-a 号告示的范畴。
如果永住者的子女在日本出生并继续居住在日本,则属于 “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如果永住者的子女在日本出生,但曾一度出国,并通过在留资格认定申请被带回日本,则不 符合 “永住者の配偶者等”继续在日本居住的条件。如果是未成年人或未婚人士,则仍需满足第 6-a 号告示的要求。如果是成年人,则没有适用的条件。
母亲可能暂时返回原籍国生育子女,而在原籍国出生的子女则随母亲返回日本。在这种情况下,父母的居住地都在日本,因此将孩子带回日本生活不会有任何障碍,申请程序也不会很复杂。
如果提供抚养费的永住者(即父母)在日本境外定居,而横山法務事务所的客户希望与家人一起移居日本,让孩子接受教育,那么困难就来了。
很多人都希望子女能在日本接受教育,因此前来咨询。然而,事情并非如此简单。父母过去曾在日本生活过,并取得了某种途径的 “永住者 “资格,但他们已将生活基地迁往本国或第三国,目前在日本没有生活基础。在这种情况下,说明决定移居日本的理由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说明移居日本后的生活情况。就独立生活的要求而言,有必要说服入管局审查员那些在日本没有居住地的人今后将如何生活。
具体来说,受抚养的父母可能需要在日本有工作机会,或者有亲戚(祖父母)暂时居住在日本,并且有足够的存款和有价证券来减少开支,如果是自己创业,甚至需要有商业计划书。
您可能会认为,因为您自己已经在日本拥有 “永住者”的身份,所以您的家人也会很容易获得日本签证。事实上,并不是只有外国人才会因为想在日本长期居住而申请日本永住许可。对于一些外国人来说,由于 “高度人材外国人计划 “的优待,申请日本永住的门槛降低了,所以有些人抱着 “能拿到永住就拿永住”的态度。在取得永住后,由于可以赚到钱,他们便远走他乡,成家立业后,他们又制定了返回日本的生活计划,把日本作为他们生活的第二基地。这样,他们就掉进了陷阱。他们会发现事情并不那么简单。
据我所知,最糟糕的情况是,他离开日本时没有缴纳 “住民税”,并在市政府拖欠了很长时间。他声称自己不知道何时在日本缴纳 “住民税”,但这不是借口。如果他没有缴纳 “住民税”,而政府又有此记录,那么下一位家庭成员几乎不可能在日本申请家庭团聚签证。住民税是事后缴纳的,而不是事前缴纳的。如果您打算离开日本,您需要向税务会计等代理机构咨询,或者亲自到市政府或区役所一次性缴纳。所得税是提前缴纳的,这一点经常被一些外国人误解,但住民税是事后缴纳的!
详情请咨询横山法務事務所。
案例 4:日系人案例
接下来是 “日系人 “案例。
有一对来自国外的夫妇向横山法務事務所咨询。他们日语说得不好,但妻子是巴西籍的日系人。具体地说,她的母亲曾持有日本国籍,在失去日本国籍后与巴西当地人结婚,生下了一个孩子,已经 30 多岁了。她(妻子)想搬到日本与英国丈夫一起生活。妻子是第二代巴西籍日本人,但属于 “定住者”(第 3 号告示)。她的丈夫属于 “定住者 “类别(第 5-c 号告示)。
在另一个案例中,也是一对日本-巴西夫妇申请移民日本。在这种情况下,这对夫妇也是第二代日裔,但由于母亲出生时仍是日本公民,因此日裔属于 “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类别,其丈夫属于 “定住者 “类别(第 5-a 号告示)。要求略有不同(有无良好行为的要求),最重要的是申请的在留资格不同,因此请务必不要弄错。
在这两个案例中,客户自己的夫妇都在日本境外。如果主要人(日裔)不在日本,其配偶不也可以申请吗?
但事实并非如此。横山法務事務所与在日本的亲属合作,由亲属作为申请代理人,接手了认定申请。为了确定哪些亲属在日本,我们花了很多时间来确认亲属关系,包括获取我母亲(前日本国民)的迁出戸籍謄本,甚至是我祖父的迁出戸籍謄本。作为一名外国人,当事人对自己的祖父母辈和在日本的亲属并不熟悉。我们与申请人进行了面谈,查阅了户籍资料,将申请人及相关人员的情况整理成家谱,并附在申请表上。详情请咨询横山法務事务所。
关于品行端正的要求
如果您是日裔第二代,如果您是 “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则没有良好行为的要求,但如果您是 “定住者”(第 3 号告示),如果您有犯罪记录,则会被排除在外,因此请谨慎提交材料。
符合 “定住者”条件的人必须品行端正。您只需在首次入境时(如申请认证时)提供证明文件。作为证明,您应提交由申请人所在国(国籍国或居住国)相关当局签发的无犯罪证明。申请延期时,通常无需重新提交证明,但如果申请人已持再入境许可离境,且在目的地国停留超过三个月,则需要确认在该国是否存在犯罪。
案例 5:继子女的入境
横山法務事務所收到了有过婚姻或生育史的外国配偶的申请,希望以 “定住者”居留资格(第 6-d 号告示)将以前的孩子带入本国。申请人必须是外国配偶的未成年未婚亲生子女。
横山法務事務所曾受理过一起非常棘手的疑难案件。大约 20 年前,一位日本丈夫、他的菲律宾妻子和他们的菲律宾继子于 2000 年左右来到日本。继子在市政府办理手续时被认定为日本丈夫的亲生子女。她解释说,这是由于法律上的无知,因为她实际上打算办理收养手续,但现在真相未明。然而,这属于虚假承认,属于刑事犯罪。实际上,日本丈夫与继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
因此,菲律宾妻子和继女都获得了 “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一个是日本人 的配偶,另一个是日本人的子女)。
从那时起,他们就像一家人一样在日本生活,但随着真相的揭露和她日本丈夫的去世,事情发生了突变。由于 “日本人の配偶者等”的在留资格已无法更新,菲律宾籍妻子首先被改为 “定住者”资格,这是一种丧亲补助金,她的继子也获得了 “定住者”资格。虽然当初她犯了大错,但在日本丈夫生前,她成为了继子的养父母,亲子关系绝不是假的,他们像真正的父子一样生活在一起,孩子也不归属于他们,这些都被评价为允许的理由。随后,”定住者”的三年居留也获得了批准。
案例 6: 在日本高中毕业后从 “家族滞在”签证变更为 “定住者 “签证
申请从 “家族滞在”签证转为 “定住者”签证。
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人。
- 以 “家族滞在”在留資格(包括备受抚养的其他类型的在留资格)在日本国内居住的人。
- 入境日本时未满 18 周岁。
- 在日本完成义务教育。
- 已从日本的高中或类似机构毕业或即将毕业。
- 就业地点必须已经确定(包括录用通知书)。
- 已履行官方义务,如通知居住地。
这适用于持工作签证进入日本的父母和持 “家族滞在”签证进入日本的子女。通常的做法是,主要工作者(母亲或父亲)申请永住许可,其子女与其家庭成员一起申请永住许可。然而,申请永久居留证的要求越来越严格,如果父母继续在条件较差的地方工作,子女自然不能与父母一起申请永久居留证,因为父母首先就不能申请永久居留证。随着时间的推移,子女的年龄会增长,可能会成年。
如果孩子从大学或职业学校毕业,能够自行转为工作签证资格,如 “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那么这就不是问题。然而,由于父母不重视子女的教育、经济困难或缺乏日语能力等原因,子女无法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情况比比皆是。
迄今为止,这类无处可去的 “家族滞在 “中的外国成年人数量的增加一直被视为一个严重问题。
其要点在于,与工作签证在留资格不同,工作(活动)的内容更加广泛,也允许简单的就业。当然,与 “家族滞在”非全日制工作许可(資格外活動許可)不同的是,没有每周最多 28 小时的限制。在大学或职业学校就读期间,也可以申请每周工作超过 28 小时的许可。
如果上述 3 种情况对您不适用,并且您已从高中转学,您可以将在留资格变更为 “特定活动”。
服务内容
行政書士横山国際法務事务所会根据不同情况逐一为您提供服务。
- 提供英语或中文服务、
- 根据您的个人情况提供专业评估和咨询服务、
- 根据日本的移民法律和政策,审查和整理您的文件、
- 为您准备所有必要的申请材料、附件和申报清单、
- 向日本各地的出入国管理局递交您的申请(您无需亲自到场)、
- 以行政書士的名义答复出入国管理局的所有询问和报告、
- 随时向您通报申请的最新进展情况、
- 领取您的在留卡或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COE)并将其返还给您、
- 如果您在日本连续居住满一定年限,协助您申请日本永久居留权(永住者)
我们事务所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我们的行成所律师将倾听您的情况,为您提供最佳建议,并为您制作个性化的申请表和申请理由。没有一份文件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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