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開始蒐集資料之前,您是否真的符合永住申請要件?

身為在東京執業的行政書士,我幾乎每天都會接到在日外國人的諮詢。

其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問題,大概就是:

お客様
お客様
「老師,請問申請日本永住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老實說,這個問題很難在不了解個人情況的前提下立刻給出明確答案。
因為所謂的「基本必要文件」,其實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網站上,已經寫得相當清楚。

尚未掌握您具體狀況之前,若輕率地回答
「大概準備 A、B、C 幾份文件即可」
其實並非負責任的專業態度。

更嚴格地說,從專業角度來看——

文件本身並不是第一步要思考的問題。

即使有部份資料您暫時無法取得,也並不當然意味著完全無法申請永住。在不少個案中:

  • 可以以其他佐證文件替代,或

  • 書面理由說明書詳細敘述該文件無法取得之原因

即可補足。

在談文件之前,真正應當先釐清的關鍵問題是:

横山先生
横山先生
就法律要件而言,您本身是否具備申請日本永住之資格?

本文將依要件逐項說明,協助您先行檢視:
自己是否大致符合永住之條件
其後,再來考慮文件準備與申請策略,會更為妥當。

本文適用對象為何人?

本頁主要是寫給以下幾類在日本居留之外國人士:

  • 永住者之配偶

  • 永住者之親生子女或養子

  • 日本人之配偶

  • 日本人之親生子女或特別養子

  • 目前持有在留資格「定住者」之外國人

除「定住者」一類之外,
您目前在留卡上所記載之在留資格種類,並非最核心決定因素

舉例而言:

  • 您與日本人結婚,婚姻關係穩定,

  • 但目前在留資格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一般俗稱工作簽證)。

在此情況下,您仍有可能以「日本人配偶」身分申請永住
並不必然侷限於以「工作簽證」身分來申請。

換言之,請勿只因為目前在留資格名稱不同,便自行放棄永住之可能性
以下我們即按要件逐一說明。

一、在日本的居留年數

(一)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之配偶

原則上,需同時滿足下列二點:

  1. 與配偶間之婚姻關係真實且持續達三年以上,並且

  2. 在日本境內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符合之具體情形例如:

  • 於海外結婚,至今已逾三年,而自入境日本後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 或於日本國內登記結婚,自結婚日起計已滿三年,且目前仍實際共同生活。

(二)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之子女

一般而言,需:

  • 在日本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此處包括:

  • 在海外出生,後隨家人入境日本並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之子女;

  • 在日本出生,自出生後即於日本居住一年以上之子女。

另外,視個案情況,有些在日本出生之子女,
未必須等待滿一年,即有可能直接申請永住
此類案件建議個別諮詢專業人士。

(三)「定住者」之情形(不屬上述配偶・子女類)

原則上,需要:

  • 在日本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

惟亦存在一特殊模式:

  • 申請人為永住者之子女

  • 於日本國外出生,

  • 目前在留資格為「定住者」,

此種情形,實務上有可能按「永住者之子女」之類型評價,
亦即只要在日本居住滿一年,即得考慮申請永住
而非必然等待五年。

(四)何謂「連續居住」?長期回國之影響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申請前最近一年的實際居住情況,係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審查之重點。

實務上將檢視:

在該一年期間內,申請人是否「主要實際居住於日本境內」。

例如:

  • 形式上您的在留資格仍在有效期間內,

  • 然而最近一年之中,累計有超過半年以上停留於母國或他國

若無極為特殊且合理之理由,並無充分之書面說明,
永住申請多半難以獲得許可

二、目前在留期間應為「三年」或「五年」

無論您目前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定住者或各類就勞簽證,
請先確認在留卡上**「在留期間」**欄位所記載之年限。

一般而言,申請日本永住時,實務上多要求:

  • 目前持有之在留期間為三年五年

相當多客戶會表示:

お客様
お客様
「每次更新,在留期間都只給一年……」

遇此狀況,通常不宜立即申請永住,而是先思考:

  • 為何入管始終只核發一年?

  • 下一次更新在留時,如何加強說明與準備文件,

  • 以爭取先取得三年期之在留資格,再進一步考慮永住。

入管之所以僅核發一年,在多數個案中,並非認定申請人有重大瑕疵,
而是因為:

  • 以往更新在留時所提出之資料不夠完備,或

  • 關於工作內容、收入情況、家庭構成等之說明不甚具體

致使審查官對申請人之安定性與可信度尚存疑慮

此即專業代理人可以發揮作用之處。
若您長期處於「只核發一年」之狀態,建議先行諮詢,再進行下一次更新或永住申請。

三、不得有刑事前科

申請日本永住時,原則上不得有下列情形:

  • 受過罰金刑(刑事罰之罰金,而非一般交通違規罰鍰),或

  • 受過拘役、徒刑等刑事處分

一般輕微交通違規所致之行政罰鍰,大多不至影響永住審查。
然而,若曾受正式刑事判決,即便僅為罰金刑,
對永住許可而言,皆屬重大負面因素。

四、正確繳納各項稅金(公共義務之一)

在日本,外國人與日本人一樣,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永住審查中,尤其著重下列兩大類:

  • 國稅(由稅務署管理)

  • 地方稅/住民稅(由市區町村徵收)

(一)國稅部分

舉例而言:

  • 所得稅(包含薪資來源扣繳及自行申報之部分)、

  • 消費稅(符合條件之事業者)、

  • 遺產稅、贈與稅(於實際發生時)。

是否有國稅欠繳,多半以稅務署核發之**「納稅證明書(其之三)」**為準。

重點並不僅在於「是否已繳清」,
更在於:

  • 是否依法如實申報

  • 若屬應自行提出之確定申告(年度所得申報),是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

對於自營業者、自由工作者或公司負責人而言,
倘若確定申告遲延,即便僅遲交兩週,
在實務上亦曾被明確列為不許可理由之一。

(二)地方稅/住民稅

所謂住民稅,由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徵收。
主要有二種繳納方式:

  1. 特別徵收(由公司自薪資代扣)

    • 一般受雇員工多採此方式。

    • 公司每月自薪資扣除住民稅,並代為繳納。

    • 採此方式者,幾乎不會發生漏繳問題。

  2. 普通徵收(由本人持繳款單繳納)

    • 自營業者、部分公司董事,或公司未實施特別徵收之員工。

    • 市區町村每年寄送多期繳款單(通常四期)。

    • 本人須持繳款單至便利商店、銀行等繳納。

就永住審查言之,極為重要者在於:

  • 每一期住民稅均於期限內繳納,以及

  • 如屬普通徵收方式,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繳款收據

建議切勿隨意丟棄住民稅繳款憑證,
因為在申請永住時,經常需要提出以供審查。

五、公共年金(日本年金)之加入與繳納情形(公共義務之二)

申請永住者必須妥適加入並繳納公共年金制度,主要為:

  • 厚生年金(公司正職員工所加入之年金),或

  • 國民年金(自營業者、自由業者等所加入)。

入管通常會檢視最近至少兩年之保險費繳納紀錄。

若您為加入社會保險之公司員工,
多半由公司自薪資中扣除並代為繳費,此部分通常較少問題。

然而,若您為公司代表者或實際負責人
入管亦會檢視該公司是否妥善為員工繳納年金保險費
若公司長期欠繳,而您為負責人,實務上可能被視為您本人之公共義務未盡。

若您為自營業者、自由工作者等,未加入厚生年金者,
原則上應加入國民年金。若採自動扣款方式,多半較為安全;
若以繳款單至便利商店繳費,則需特別留意繳款期限收據保存

一個常見之誤解是:

  • 丈夫自行繳納國民年金,

  • 卻認為無收入之妻子「無須繳納年金」。

此種認知並不正確。
國民年金係以個人為單位之制度,並非類似國民健康保險那般以「戶」為單位。
除非正式辦理免除等手續,原則上每一被保險人皆有其年金義務。

六、公共醫療保險之加入與繳納情形(公共義務之三)

申請永住者必須確實加入並繳納日本的公共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包括:

  • 社會保險之健康保險(公司健保),或

  • 國民健康保險

入管一般同樣會檢視最近兩年左右之保險費繳納狀況

  • 如屬加入公司社會保險之員工,通常由公司代扣代繳。

  • 若為公司代表者,與年金相同,公司整體之保險繳納情況亦會被一併考量。

國民健康保險方面:

  • 多半由住民票上之**戶長(世帶主)**統一負責全家保費之繳納;

  • 政府寄發繳款單,由戶長持單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關繳納;

  • 故同樣需注意期限內繳清並保存收據

七、履行對入管之各項「申報義務」

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在日外國人依其在留資格之不同,
負有若干申報(屆出)義務

例如:

  • 持有「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等在留資格者,
    離婚,須向入管提出申報;

  • 持有就勞簽證者(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
    離職或轉職時,須向入管申報就業機關之變更;

  • 住址變更時,須至市區町村役場辦理住址變更登錄,此亦屬法律上之義務。

若未履行上述申報義務,
在永住審查中,可能被認定為:

未完全遵守日本相關法令之規定,

進而對審查結果產生負面影響。

八、關於「身元保證人」

申請永住時,需在日本國內設有一位身元保證人

在多數情況下,保證人多為:

  • 申請人之日本籍配偶,或

  • 已取得永住資格之配偶或親屬。

身元保證人大致承諾:

  • 勸導申請人遵守日本法令,

  • 協助申請人妥善履行納稅、年金、保險等公共義務,

  • 必要時於生活上給予相當之支援。

實務上,永住之身元保證人責任,主要為道義性/倫理性之保證
並非對申請人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然而,在永住審查中,入管並非僅檢視申請人本身,
亦會同時檢視保證人之稅金、年金、保險等履行情況

例如:

  • 若您的日本籍或永住者配偶擔任保證人,

  • 入管將同時調查其是否有稅金、年金、健保之欠繳或延滯

實務上確有發生:

  • 申請人本人毫無問題,

  • 卻因保證人(例如配偶)長期欠繳稅捐或保費,

  • 導致永住申請遭到不許可之案例。

審查官時常表示:

「夫婦間具有相互扶養義務,因此在審查上多以一個生活單位加以評價。」

故此,在考慮申請永住時,
最好由全家一同確認:稅金、年金、健康保險等是否皆已整理妥當,無重大缺漏。

「定住者」申請永住時之特別著眼點

若您目前之在留資格為「定住者」,
且並非前述日本人/永住者之配偶或子女之身分,
則在永住審查時,尤其重視下列二點:

  1. 素行良好——即無違法或重大不良紀錄;

  2. 生計穩定——具備足以維持自身(及家人)生活之安定收入或資產。

此即所謂「品行要件」與「生計要件」,
對定住者類型之申請人尤為關鍵。

成為日本「永住者」之主要益處

對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而言,是否授予永住資格,
可說是對某位外國人在日本長期居留之最終判斷

而對多數在日外國人而言,取得日本永住資格,
往往也是其在日人生中極為重要的一個里程碑

主要優點包括:

  • 不再需要定期更新在留資格

    • 永住之在留期間為「無期限」,不再有一年、三年、五年之區分。

    • 不必再為「在留即將到期、需準備更新」而承受壓力。

  • 活動範圍更具彈性

    • 不再受限於特定就勞類型(如僅能從事工程師、翻譯等)。

    • 可自由轉職、創業,甚至短期間不工作(只要仍能維持安定生活並遵守法律)。

  • 於住房貸款及事業融資方面較具優勢

    • 許多金融機構對「永住者」提供較有利之長期房貸事業貸款

    • 對於打算在日本置產、創業或規劃長期人生者,助益甚大。

  • 婚姻狀況變化時之安全性較高

    • 若僅持有「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資格,一旦離婚或配偶身故,
      即須申請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如定住者等),而此變更並非絕對保證核准

    • 然而,若已取得永住者資格,
      婚姻關係之變化並不會直接動搖您的在留地位,相對更為安定。

永住與「歸化」之取捨——何者較適合?

有些人除了考慮永住外,亦會思考是否要歸化取得日本國籍

然而,日本原則上不承認雙重國籍
依《國籍法》規定,欲歸化為日本國民者,原則上須放棄原有國籍
此舉可能牽涉:

  • 在母國對特定不動產之持有限制、

  • 繼承權之變動、

  • 戶籍登記或身份證明等程序變得更為複雜。

對於多數希望:

  • 繼續保有母國之法律權利、財產與繼承地位

  • 同時在日本建立長期且穩定之生活基礎者而言,

較為折衷而實際之選擇,往往是:

  • 保留原有國籍,並

  • 於日本取得永住者在留資格

先確認資格,再談申請——歡迎與本所諮詢

如上所述,申請日本永住,
絕非僅是「文件齊全與否」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

  • 充分理解法律上之各項申請要件

  • 將之與自身之實際情況逐一比對

  • 並於申請前先行整理好稅金、年金、保險、申報義務等各面向。

在確認:

横山先生
横山先生
「整體而言,您大致符合永住申請之法律要件。」

之後,我們才會與您討論:

  • 何時提出申請較為有利,

  • 如何設計文件組合與說明架構以契合您的個案,

  • 並協助您準備一份具說服力且風險控管完善的永住申請書類。

若您是:

  • 日本人或永住者之配偶、子女,抑或

  • 已於日本居留多年之定住者

且近期心中浮現:

お客様
お客様
「也許已經是時候考慮申請日本永住了……」

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讓我們一同邁出通往日本永住資格的第一步,
並在整個申請過程中,以專業而細緻的服務,陪伴您穩健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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