コンテンツ
- 本文適用對象為何人?
- 一、在日本的居留年數
- (一)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之配偶
- (二)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之子女
- (三)「定住者」之情形(不屬上述配偶・子女類)
- (四)何謂「連續居住」?長期回國之影響
- 二、目前在留期間應為「三年」或「五年」
- 三、不得有刑事前科
- 四、正確繳納各項稅金(公共義務之一)
- (一)國稅部分
- (二)地方稅/住民稅
- 五、公共年金(日本年金)之加入與繳納情形(公共義務之二)
- 六、公共醫療保險之加入與繳納情形(公共義務之三)
- 七、履行對入管之各項「申報義務」
- 八、關於「身元保證人」
- 「定住者」申請永住時之特別著眼點
- 成為日本「永住者」之主要益處
- 主要優點包括:
- 永住與「歸化」之取捨——何者較適合?
- 先確認資格,再談申請——歡迎與本所諮詢
- 請致電或咨詢頁聯絡我們。
在開始蒐集資料之前,您是否真的符合永住申請要件?
身為在東京執業的行政書士,我幾乎每天都會接到在日外國人的諮詢。
其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問題,大概就是:
老實說,這個問題很難在不了解個人情況的前提下立刻給出明確答案。
因為所謂的「基本必要文件」,其實在出入國在留管理廳的網站上,已經寫得相當清楚。
在尚未掌握您具體狀況之前,若輕率地回答
「大概準備 A、B、C 幾份文件即可」
其實並非負責任的專業態度。
更嚴格地說,從專業角度來看——
文件本身並不是第一步要思考的問題。
即使有部份資料您暫時無法取得,也並不當然意味著完全無法申請永住。在不少個案中:
可以以其他佐證文件替代,或
以書面理由說明書詳細敘述該文件無法取得之原因
即可補足。
在談文件之前,真正應當先釐清的關鍵問題是:

本文將依要件逐項說明,協助您先行檢視:
自己是否大致符合永住之條件,
其後,再來考慮文件準備與申請策略,會更為妥當。
本文適用對象為何人?
本頁主要是寫給以下幾類在日本居留之外國人士:
永住者之配偶
永住者之親生子女或養子
日本人之配偶
日本人之親生子女或特別養子
目前持有在留資格「定住者」之外國人
除「定住者」一類之外,
您目前在留卡上所記載之在留資格種類,並非最核心決定因素。
舉例而言:
您與日本人結婚,婚姻關係穩定,
但目前在留資格為「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一般俗稱工作簽證)。
在此情況下,您仍有可能以「日本人配偶」身分申請永住,
並不必然侷限於以「工作簽證」身分來申請。
換言之,請勿只因為目前在留資格名稱不同,便自行放棄永住之可能性。
以下我們即按要件逐一說明。
一、在日本的居留年數
(一)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之配偶
原則上,需同時滿足下列二點:
與配偶間之婚姻關係真實且持續達三年以上,並且
在日本境內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符合之具體情形例如:
於海外結婚,至今已逾三年,而自入境日本後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
或於日本國內登記結婚,自結婚日起計已滿三年,且目前仍實際共同生活。
(二)日本人・永住者・特別永住者之子女
一般而言,需:
在日本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
此處包括:
在海外出生,後隨家人入境日本並實際居住滿一年以上之子女;
在日本出生,自出生後即於日本居住一年以上之子女。
另外,視個案情況,有些在日本出生之子女,
未必須等待滿一年,即有可能直接申請永住。
此類案件建議個別諮詢專業人士。
(三)「定住者」之情形(不屬上述配偶・子女類)
原則上,需要:
在日本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
惟亦存在一特殊模式:
申請人為永住者之子女,
於日本國外出生,
目前在留資格為「定住者」,
此種情形,實務上有可能按「永住者之子女」之類型評價,
亦即只要在日本居住滿一年,即得考慮申請永住,
而非必然等待五年。
(四)何謂「連續居住」?長期回國之影響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
申請前最近一年的實際居住情況,係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審查之重點。
實務上將檢視:
在該一年期間內,申請人是否「主要實際居住於日本境內」。
例如:
形式上您的在留資格仍在有效期間內,
然而最近一年之中,累計有超過半年以上停留於母國或他國,
若無極為特殊且合理之理由,並無充分之書面說明,
則永住申請多半難以獲得許可。
二、目前在留期間應為「三年」或「五年」
無論您目前在留資格為日本人配偶、定住者或各類就勞簽證,
請先確認在留卡上**「在留期間」**欄位所記載之年限。
一般而言,申請日本永住時,實務上多要求:
目前持有之在留期間為三年或五年。
相當多客戶會表示:
遇此狀況,通常不宜立即申請永住,而是先思考:
為何入管始終只核發一年?
下一次更新在留時,如何加強說明與準備文件,
以爭取先取得三年期之在留資格,再進一步考慮永住。
入管之所以僅核發一年,在多數個案中,並非認定申請人有重大瑕疵,
而是因為:
以往更新在留時所提出之資料不夠完備,或
關於工作內容、收入情況、家庭構成等之說明不甚具體,
致使審查官對申請人之安定性與可信度尚存疑慮。
此即專業代理人可以發揮作用之處。
若您長期處於「只核發一年」之狀態,建議先行諮詢,再進行下一次更新或永住申請。
三、不得有刑事前科
申請日本永住時,原則上不得有下列情形:
受過罰金刑(刑事罰之罰金,而非一般交通違規罰鍰),或
受過拘役、徒刑等刑事處分。
一般輕微交通違規所致之行政罰鍰,大多不至影響永住審查。
然而,若曾受正式刑事判決,即便僅為罰金刑,
對永住許可而言,皆屬重大負面因素。
四、正確繳納各項稅金(公共義務之一)
在日本,外國人與日本人一樣,負有繳納稅捐之義務。
永住審查中,尤其著重下列兩大類:
國稅(由稅務署管理)
地方稅/住民稅(由市區町村徵收)
(一)國稅部分
舉例而言:
所得稅(包含薪資來源扣繳及自行申報之部分)、
消費稅(符合條件之事業者)、
遺產稅、贈與稅(於實際發生時)。
是否有國稅欠繳,多半以稅務署核發之**「納稅證明書(其之三)」**為準。
重點並不僅在於「是否已繳清」,
更在於:
是否依法如實申報,
若屬應自行提出之確定申告(年度所得申報),是否於法定期限內完成。
對於自營業者、自由工作者或公司負責人而言,
倘若確定申告遲延,即便僅遲交兩週,
在實務上亦曾被明確列為不許可理由之一。
(二)地方稅/住民稅
所謂住民稅,由居住地之市區町村徵收。
主要有二種繳納方式:
特別徵收(由公司自薪資代扣)
一般受雇員工多採此方式。
公司每月自薪資扣除住民稅,並代為繳納。
採此方式者,幾乎不會發生漏繳問題。
普通徵收(由本人持繳款單繳納)
自營業者、部分公司董事,或公司未實施特別徵收之員工。
市區町村每年寄送多期繳款單(通常四期)。
本人須持繳款單至便利商店、銀行等繳納。
就永住審查言之,極為重要者在於:
每一期住民稅均於期限內繳納,以及
如屬普通徵收方式,務必妥善保存所有繳款收據。
建議切勿隨意丟棄住民稅繳款憑證,
因為在申請永住時,經常需要提出以供審查。
五、公共年金(日本年金)之加入與繳納情形(公共義務之二)
申請永住者必須妥適加入並繳納公共年金制度,主要為:
厚生年金(公司正職員工所加入之年金),或
國民年金(自營業者、自由業者等所加入)。
入管通常會檢視最近至少兩年之保險費繳納紀錄。
若您為加入社會保險之公司員工,
多半由公司自薪資中扣除並代為繳費,此部分通常較少問題。
然而,若您為公司代表者或實際負責人,
入管亦會檢視該公司是否妥善為員工繳納年金保險費。
若公司長期欠繳,而您為負責人,實務上可能被視為您本人之公共義務未盡。
若您為自營業者、自由工作者等,未加入厚生年金者,
原則上應加入國民年金。若採自動扣款方式,多半較為安全;
若以繳款單至便利商店繳費,則需特別留意繳款期限與收據保存。
一個常見之誤解是:
丈夫自行繳納國民年金,
卻認為無收入之妻子「無須繳納年金」。
此種認知並不正確。
國民年金係以個人為單位之制度,並非類似國民健康保險那般以「戶」為單位。
除非正式辦理免除等手續,原則上每一被保險人皆有其年金義務。
六、公共醫療保險之加入與繳納情形(公共義務之三)
申請永住者必須確實加入並繳納日本的公共醫療保險制度,主要包括:
社會保險之健康保險(公司健保),或
國民健康保險。
入管一般同樣會檢視最近兩年左右之保險費繳納狀況。
如屬加入公司社會保險之員工,通常由公司代扣代繳。
若為公司代表者,與年金相同,公司整體之保險繳納情況亦會被一併考量。
在國民健康保險方面:
多半由住民票上之**戶長(世帶主)**統一負責全家保費之繳納;
政府寄發繳款單,由戶長持單至便利商店或金融機關繳納;
故同樣需注意期限內繳清並保存收據。
七、履行對入管之各項「申報義務」
依據《出入國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在日外國人依其在留資格之不同,
負有若干申報(屆出)義務。
例如:
持有「日本人配偶等」「永住者配偶等」等在留資格者,
若離婚,須向入管提出申報;持有就勞簽證者(技術・人文知識・國際業務等),
於離職或轉職時,須向入管申報就業機關之變更;住址變更時,須至市區町村役場辦理住址變更登錄,此亦屬法律上之義務。
若未履行上述申報義務,
在永住審查中,可能被認定為:
未完全遵守日本相關法令之規定,
進而對審查結果產生負面影響。
八、關於「身元保證人」
申請永住時,需在日本國內設有一位身元保證人。
在多數情況下,保證人多為:
申請人之日本籍配偶,或
已取得永住資格之配偶或親屬。
身元保證人大致承諾:
勸導申請人遵守日本法令,
協助申請人妥善履行納稅、年金、保險等公共義務,
必要時於生活上給予相當之支援。
實務上,永住之身元保證人責任,主要為道義性/倫理性之保證,
並非對申請人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然而,在永住審查中,入管並非僅檢視申請人本身,
亦會同時檢視保證人之稅金、年金、保險等履行情況。
例如:
若您的日本籍或永住者配偶擔任保證人,
入管將同時調查其是否有稅金、年金、健保之欠繳或延滯。
實務上確有發生:
申請人本人毫無問題,
卻因保證人(例如配偶)長期欠繳稅捐或保費,
導致永住申請遭到不許可之案例。
審查官時常表示:
「夫婦間具有相互扶養義務,因此在審查上多以一個生活單位加以評價。」
故此,在考慮申請永住時,
最好由全家一同確認:稅金、年金、健康保險等是否皆已整理妥當,無重大缺漏。
「定住者」申請永住時之特別著眼點
若您目前之在留資格為「定住者」,
且並非前述日本人/永住者之配偶或子女之身分,
則在永住審查時,尤其重視下列二點:
素行良好——即無違法或重大不良紀錄;
生計穩定——具備足以維持自身(及家人)生活之安定收入或資產。
此即所謂「品行要件」與「生計要件」,
對定住者類型之申請人尤為關鍵。
成為日本「永住者」之主要益處
對出入國在留管理廳而言,是否授予永住資格,
可說是對某位外國人在日本長期居留之最終判斷。
而對多數在日外國人而言,取得日本永住資格,
往往也是其在日人生中極為重要的一個里程碑。
主要優點包括:
不再需要定期更新在留資格
永住之在留期間為「無期限」,不再有一年、三年、五年之區分。
不必再為「在留即將到期、需準備更新」而承受壓力。
活動範圍更具彈性
不再受限於特定就勞類型(如僅能從事工程師、翻譯等)。
可自由轉職、創業,甚至短期間不工作(只要仍能維持安定生活並遵守法律)。
於住房貸款及事業融資方面較具優勢
許多金融機構對「永住者」提供較有利之長期房貸或事業貸款。
對於打算在日本置產、創業或規劃長期人生者,助益甚大。
婚姻狀況變化時之安全性較高
若僅持有「日本人配偶等」在留資格,一旦離婚或配偶身故,
即須申請變更為其他在留資格(如定住者等),而此變更並非絕對保證核准。然而,若已取得永住者資格,
婚姻關係之變化並不會直接動搖您的在留地位,相對更為安定。
永住與「歸化」之取捨——何者較適合?
有些人除了考慮永住外,亦會思考是否要歸化取得日本國籍。
然而,日本原則上不承認雙重國籍。
依《國籍法》規定,欲歸化為日本國民者,原則上須放棄原有國籍。
此舉可能牽涉:
在母國對特定不動產之持有限制、
繼承權之變動、
戶籍登記或身份證明等程序變得更為複雜。
對於多數希望:
繼續保有母國之法律權利、財產與繼承地位,
同時在日本建立長期且穩定之生活基礎者而言,
較為折衷而實際之選擇,往往是:
保留原有國籍,並
於日本取得永住者在留資格。
先確認資格,再談申請——歡迎與本所諮詢
如上所述,申請日本永住,
絕非僅是「文件齊全與否」的問題。
更重要的是:
充分理解法律上之各項申請要件,
將之與自身之實際情況逐一比對,
並於申請前先行整理好稅金、年金、保險、申報義務等各面向。
在確認:

之後,我們才會與您討論:
何時提出申請較為有利,
如何設計文件組合與說明架構以契合您的個案,
並協助您準備一份具說服力且風險控管完善的永住申請書類。
若您是:
日本人或永住者之配偶、子女,抑或
已於日本居留多年之定住者,
且近期心中浮現:
歡迎隨時與本所聯繫。
讓我們一同邁出通往日本永住資格的第一步,
並在整個申請過程中,以專業而細緻的服務,陪伴您穩健前行。
請致電或咨詢頁聯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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