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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在留資格(簽證身分)種類繁多,每一種都對應不同的活動目的,例如就業、留學、家族滯在等。
若是佛教團體、基督教會或其他宗教組織派遣人員前往日本從事傳道、牧養、弘法或管理宗教據點,最相關的身分就是在留資格中的 「宗教」(Religious Activities)。
本篇文章以台灣與香港的佛教團體與教會為主要對象,說明:
日本「宗教」在留資格的基本概念
什麼樣的人可以申請
审查時看重哪些重點
需要準備的文件與申請流程
常見誤解與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一、什麼是日本的「宗教」在留資格?
在日本,所謂的「宗教活動」(Religious Activities)在留資格,主要是給予由國外宗教團體派遣到日本的宗教工作者,例如:
佛教:法師、比丘、比丘尼、弘法師、寺院負責人
基督宗教: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宣教士
以及其他宗教中的宗教領袖或專職工作者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對「宗教活動」的説明大意為:
「由國外宗教團體派遣來日的宗教領袖所從事的傳教及其他宗教活動。」
同時,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對「宗教團體」的定義是:以宣揚教義、舉行儀式或典禮,以及教育、培育信徒為主要目的的團體。這包括:
寺院、神社、教堂、修道院等具有禮拜・法會設施的團體
宗派、宗教法人、教區、教省等,上層組織,包含多個前述團體
換句話說,對台灣與香港來說,常見符合資格的組織例如:
台灣的佛教寺院、宗派(例:某某山、某某宗、各地分院等)
香港的佛寺、道場、佛教協會
台灣與香港的基督教教會、差會、宗派/教區
其他依法立案的宗教法人或協會
只要能證明其宗教法人或宗教團體的性質,原則上都可以作為派遣機構。
二、誰可以申請「宗教」在留資格?
一般來說,具備以下條件的人,是「宗教」身分的主要申請對象:
受國外宗教團體正式派遣
例如:台灣某寺院派遣比丘前往日本協助當地道場;
香港某教會派遣牧者前往日本牧養華人信徒。
在宗教團體中擔任宗教職務或專職宗教工作者
佛教:住持、副住持、法師、弘法師、僧侶、常住義工(有固定修行與弘法職責)等;
基督宗教: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宣教士等。
其在日活動以宗教事務為核心
傳道、弘法、禮拜/法會、牧養、教導信徒、宗教教育等。
即使申請人不是宗派最高領袖,只要能證明:
由宗教團體正式派遣,
有清楚的宗教職務與工作內容,
並由宗教團體提供生活費/津貼/供養,
仍可以是「宗教」在留資格的申請對象。
三、審查的四大重點
1. 在日本的實際活動內容
日本入管真正看重的是:申請人在日本實際要做什麼,而不只是頭銜。
被認定為「宗教活動」的典型內容包括:
領導禮拜、彌撒、法會、佛七、禪修等
傳道、弘法、講經、講道、牧養、靈性輔導
指導信徒修行與宗教教育
舉行婚禮、葬禮、追思、祈福等宗教儀式
有些附帶性工作,在特定條件下也可視為宗教活動的一環,例如:
在寺院、教會內販售經書、法物、宗教紀念品(非營利為主)
協助舉辦免費或捐獻制的語言班、文化課程,作為宣教或弘法的一部分
但若主要活動接近一般打工或商業行為(例如純粹經商、補習班老師、全職行政人員等),就可能不被視為「宗教活動」,而需要考慮其他簽證類型(例如技術、人文知識、經營管理等)。
2. 與國外宗教團體的派遣關係
要取得「宗教活動」簽證,須具體證明申請人是由國外宗教團體派遣來日,而非個人行為。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
派遣書(Letter of Dispatch)
推薦/介紹信(Recommendation / Introduction Letter)
宗教團體出具的職務證明、任命書等
文件內容通常需包含:
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宗教職務
所屬寺院/教會/宗派名稱與地址
派遣至日本的寺院/教會名稱與地址
派遣期間與主要工作內容
生活費、津貼、住宿等由誰負責、金額約多少
派遣團體不一定要是全球總部,可以是:
台灣總本山、香港宗派中心、或合法立案之宗教法人
教區、差會、宗派機關等
但至少要能以文件證明其宗教法人或宗教團體資格。
3. 在日本的宗教據點(寺院/教會等)
原則上,申請人需有明確的宗教活動據點,例如:
已在日本成立的寺院、道場、佛教文化中心
日本當地登記的教會或宗教團體集會所
租賃之固定據點,專門做為禮拜/法會/聚會場所
短期住宿如旅館、民宿、Airbnb等,無法被視為正式宗教據點。
若目前日本端的團體仍在設立或租用場地的過程中,通常需要提供:
租賃契約(或預定之租賃契約草案)、
圖面、照片、設施用途說明等資料。
4. 生活費來源與在日生活的安定性
日本入管會確認申請人是否有能力在日本維持穩定的生活,主要評估:
由台灣/香港/第三國宗教團體提供的生活費、津貼、薪酬
在日本當地宗教法人/寺院/教會提供的住宿與生活支援
是否有其他資產或經濟基礎
需要強調的是:
日本的宗教法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享有法人稅上的優惠或免稅,
但宗教工作者個人若有「所得」,仍可能須依日本稅法申報並繳納所得稅,視收入水準而定。
因此,在規劃薪資、津貼、供養方式時,須同時兼顧移民法與稅法上的合規性。
四、常見問題與誤解(FAQ)
Q1:我可以兼做行政或管理工作嗎?
可以,但有條件。若行政/管理工作是:
與宗教活動密切相關,例如:
管理教會附設的幼兒園、老人照護中心、慈善機構,
以宗教理念為核心的非營利事工,
則通常仍可被視為「宗教活動」的一部分。
但如果:
工作內容本質上像一般企業的經營管理、營利事業的行政工作,
則可能需要的是「經營・管理」(Business Manager)或其他工作在留資格,而非「宗教」。
Q2:我可以兼職授課或做其他工作賺外快嗎?
原則上,「宗教」在留資格是針對宗教活動本身。若額外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例如全職/兼職教師、翻譯、辦公室職員),通常:
不能只用宗教活動身分來從事,
可能需要另外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或更換為適當的工作簽證。
但若是:
在教會/寺院內開辦免費或隨喜捐獻的語言班、文化課程、禪修班,
作為宗教活動或社區服務的一環,而且沒有「一般勞動性質的薪資」,
則有機會被視為宗教活動的延伸,只是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Q3:我只是一般信徒,被教會/道場派來幫忙,可以申請嗎?
在原則上,「宗教」簽證不是為一般信徒或純粹義工設計。
如果:
並無宗教職務,
只負責清潔、廚房、接待等非宗教性質工作,
就很難以宗教活動在留資格申請。這類情形需視具體內容考慮其他簽證(短期停留、家族滯在等)。
Q4:如果我只是到日本修行、受訓,不對外服務信徒呢?
若活動以:
內部修行、受培訓、進修課程為主,
不特別對信徒或社會大眾進行宗教服務,
那麼日本入管可能認為其活動較接近「受訓、研修、留學」,而不是「宗教」。
這樣的情況,可能需要考慮其他在留資格,如:留學、文化活動等。
必須依課程性質與受入機構來判斷。
五、申請流程與主要文件概述
實際所需文件會依個案、宗教別、派遣形式略有不同,但一般來說包含: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或變更・更新申請書)
近期照片(4cm×3cm)
護照影本、(如已在日)在留卡影本
派遣宗教團體出具的文件:
派遣書/推薦信
證明申請人的宗教職務、經歷
證明生活費支援方式與金額
日本受入宗教團體的資料:
團體概要(沿革、宗派、信徒數等)
日本據點的地址、照片、使用情形
代表者資訊與聯絡方式
申請人個人經歷文件:
宗教履歷(受戒/按立/按牧/修道歷程等)
過往在寺院/教會服事的證明
申請理由書:
為何需要在日本從事宗教活動
活動計畫與期程
對當地信徒群體/社會可能帶來的貢獻等
此外,由日本機關發行的文件通常需在三個月內開立才具有效力。
申請地點為申請人預計居住地所屬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六、實務建議與小結
對於台灣與香港的佛教團體與教會來說,日本的「宗教」在留資格是:
將僧侶、法師、牧者、宣教士合法派遣到日本的重要管道;
也是在日本設立據點、照顧當地台港僑民及華人信徒的重要法律基礎。
不過,由於申請時必須同時整理:
國外宗教團體的法人資料與派遣文件,
日本端受入團體的設立資料與場所資訊,
以及個人宗教履歷與生活費來源的證明,
整體程序往往繁瑣且細節眾多。稍有疏忽就可能延誤審查或被要求補件,甚至影響許可結果。因此,若貴寺院或教會:
正在規劃派遣牧者、法師、宣教士長期駐日,
或打算在日本設立分堂、分院、道場、福音中心、佛教文化中心,
非常建議事先與熟悉日本入管實務的專業人士(如行政書士/弁護士)洽談,由專業人士協助規劃整體架構與簽證策略,再著手準備文件,可以大幅降低風險與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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