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在留資格(簽證身分)種類繁多,每一種都對應不同的活動目的,例如就業、留學、家族滯在等。

若是佛教團體、基督教會或其他宗教組織派遣人員前往日本從事傳道、牧養、弘法或管理宗教據點,最相關的身分就是在留資格中的 「宗教」(Religious Activities)

本篇文章以台灣與香港的佛教團體與教會為主要對象,說明:

  • 日本「宗教」在留資格的基本概念

  • 什麼樣的人可以申請

  • 审查時看重哪些重點

  • 需要準備的文件與申請流程

  • 常見誤解與實務上的注意事項

一、什麼是日本的「宗教」在留資格?

在日本,所謂的「宗教活動」(Religious Activities)在留資格,主要是給予由國外宗教團體派遣到日本的宗教工作者,例如:

  • 佛教:法師、比丘、比丘尼、弘法師、寺院負責人

  • 基督宗教: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宣教士

  • 以及其他宗教中的宗教領袖或專職工作者

日本出入國在留管理廳對「宗教活動」的説明大意為:

「由國外宗教團體派遣來日的宗教領袖所從事的傳教及其他宗教活動。」

同時,日本的《宗教法人法》對「宗教團體」的定義是:以宣揚教義、舉行儀式或典禮,以及教育、培育信徒為主要目的的團體。這包括:

  1. 寺院、神社、教堂、修道院等具有禮拜・法會設施的團體

  2. 宗派、宗教法人、教區、教省等,上層組織,包含多個前述團體

換句話說,對台灣與香港來說,常見符合資格的組織例如:

  • 台灣的佛教寺院、宗派(例:某某山、某某宗、各地分院等)

  • 香港的佛寺、道場、佛教協會

  • 台灣與香港的基督教教會、差會、宗派/教區

  • 其他依法立案的宗教法人或協會

只要能證明其宗教法人或宗教團體的性質,原則上都可以作為派遣機構。

二、誰可以申請「宗教」在留資格?

一般來說,具備以下條件的人,是「宗教」身分的主要申請對象:

  1. 受國外宗教團體正式派遣

    • 例如:台灣某寺院派遣比丘前往日本協助當地道場;

    • 香港某教會派遣牧者前往日本牧養華人信徒。

  2. 在宗教團體中擔任宗教職務或專職宗教工作者

    • 佛教:住持、副住持、法師、弘法師、僧侶、常住義工(有固定修行與弘法職責)等;

    • 基督宗教:牧師、傳道人、神父、修女、宣教士等。

  3. 其在日活動以宗教事務為核心

    • 傳道、弘法、禮拜/法會、牧養、教導信徒、宗教教育等。

即使申請人不是宗派最高領袖,只要能證明:

  • 由宗教團體正式派遣,

  • 有清楚的宗教職務與工作內容,

  • 並由宗教團體提供生活費/津貼/供養,

仍可以是「宗教」在留資格的申請對象。

三、審查的四大重點

1. 在日本的實際活動內容

日本入管真正看重的是:申請人在日本實際要做什麼,而不只是頭銜。

被認定為「宗教活動」的典型內容包括:

  • 領導禮拜、彌撒、法會、佛七、禪修等

  • 傳道、弘法、講經、講道、牧養、靈性輔導

  • 指導信徒修行與宗教教育

  • 舉行婚禮、葬禮、追思、祈福等宗教儀式

有些附帶性工作,在特定條件下也可視為宗教活動的一環,例如:

  • 在寺院、教會內販售經書、法物、宗教紀念品(非營利為主)

  • 協助舉辦免費或捐獻制的語言班、文化課程,作為宣教或弘法的一部分

但若主要活動接近一般打工或商業行為(例如純粹經商、補習班老師、全職行政人員等),就可能不被視為「宗教活動」,而需要考慮其他簽證類型(例如技術、人文知識、經營管理等)。

2. 與國外宗教團體的派遣關係

要取得「宗教活動」簽證,須具體證明申請人是由國外宗教團體派遣來日,而非個人行為。常見的證明文件包括:

  • 派遣書(Letter of Dispatch)

  • 推薦/介紹信(Recommendation / Introduction Letter)

  • 宗教團體出具的職務證明、任命書等

文件內容通常需包含:

  • 申請人姓名、出生日期、宗教職務

  • 所屬寺院/教會/宗派名稱與地址

  • 派遣至日本的寺院/教會名稱與地址

  • 派遣期間與主要工作內容

  • 生活費、津貼、住宿等由誰負責、金額約多少

派遣團體不一定要是全球總部,可以是:

  • 台灣總本山、香港宗派中心、或合法立案之宗教法人

  • 教區、差會、宗派機關等

但至少要能以文件證明其宗教法人或宗教團體資格。

3. 在日本的宗教據點(寺院/教會等)

原則上,申請人需有明確的宗教活動據點,例如:

  • 已在日本成立的寺院、道場、佛教文化中心

  • 日本當地登記的教會或宗教團體集會所

  • 租賃之固定據點,專門做為禮拜/法會/聚會場所

短期住宿如旅館、民宿、Airbnb等,無法被視為正式宗教據點。

若目前日本端的團體仍在設立或租用場地的過程中,通常需要提供:

  • 租賃契約(或預定之租賃契約草案)、

  • 圖面、照片、設施用途說明等資料。

4. 生活費來源與在日生活的安定性

日本入管會確認申請人是否有能力在日本維持穩定的生活,主要評估:

  • 由台灣/香港/第三國宗教團體提供的生活費、津貼、薪酬

  • 在日本當地宗教法人/寺院/教會提供的住宿與生活支援

  • 是否有其他資產或經濟基礎

需要強調的是:

  • 日本的宗教法人在一定條件下可享有法人稅上的優惠或免稅

  • 但宗教工作者個人若有「所得」,仍可能須依日本稅法申報並繳納所得稅,視收入水準而定。

因此,在規劃薪資、津貼、供養方式時,須同時兼顧移民法與稅法上的合規性。

四、常見問題與誤解(FAQ)

Q1:我可以兼做行政或管理工作嗎?

可以,但有條件。若行政/管理工作是:

  • 與宗教活動密切相關,例如:

    • 管理教會附設的幼兒園、老人照護中心、慈善機構,

    • 以宗教理念為核心的非營利事工,

則通常仍可被視為「宗教活動」的一部分。

但如果:

  • 工作內容本質上像一般企業的經營管理、營利事業的行政工作,

則可能需要的是「經營・管理」(Business Manager)或其他工作在留資格,而非「宗教」。

Q2:我可以兼職授課或做其他工作賺外快嗎?

原則上,「宗教」在留資格是針對宗教活動本身。若額外從事有報酬的工作(例如全職/兼職教師、翻譯、辦公室職員),通常:

  • 不能只用宗教活動身分來從事

  • 可能需要另外申請「資格外活動許可」,或更換為適當的工作簽證。

但若是:

  • 在教會/寺院內開辦免費或隨喜捐獻的語言班、文化課程、禪修班,

  • 作為宗教活動或社區服務的一環,而且沒有「一般勞動性質的薪資」,

則有機會被視為宗教活動的延伸,只是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

Q3:我只是一般信徒,被教會/道場派來幫忙,可以申請嗎?

在原則上,「宗教」簽證不是為一般信徒或純粹義工設計

如果:

  • 並無宗教職務,

  • 只負責清潔、廚房、接待等非宗教性質工作,

就很難以宗教活動在留資格申請。這類情形需視具體內容考慮其他簽證(短期停留、家族滯在等)。

Q4:如果我只是到日本修行、受訓,不對外服務信徒呢?

若活動以:

  • 內部修行、受培訓、進修課程為主,

  • 不特別對信徒或社會大眾進行宗教服務,

那麼日本入管可能認為其活動較接近「受訓、研修、留學」,而不是「宗教」。

這樣的情況,可能需要考慮其他在留資格,如:留學、文化活動等。

必須依課程性質與受入機構來判斷。

五、申請流程與主要文件概述

實際所需文件會依個案、宗教別、派遣形式略有不同,但一般來說包含:

  • 在留資格認定證明書交付申請書(或變更・更新申請書)

  • 近期照片(4cm×3cm)

  • 護照影本、(如已在日)在留卡影本

  • 派遣宗教團體出具的文件:

    • 派遣書/推薦信

    • 證明申請人的宗教職務、經歷

    • 證明生活費支援方式與金額

  • 日本受入宗教團體的資料:

    • 團體概要(沿革、宗派、信徒數等)

    • 日本據點的地址、照片、使用情形

    • 代表者資訊與聯絡方式

  • 申請人個人經歷文件:

    • 宗教履歷(受戒/按立/按牧/修道歷程等)

    • 過往在寺院/教會服事的證明

  • 申請理由書:

    • 為何需要在日本從事宗教活動

    • 活動計畫與期程

    • 對當地信徒群體/社會可能帶來的貢獻等

此外,由日本機關發行的文件通常需在三個月內開立才具有效力。

申請地點為申請人預計居住地所屬管轄的地方出入國在留管理局

六、實務建議與小結

對於台灣與香港的佛教團體與教會來說,日本的「宗教」在留資格是:

  • 將僧侶、法師、牧者、宣教士合法派遣到日本的重要管道;

  • 也是在日本設立據點、照顧當地台港僑民及華人信徒的重要法律基礎。

不過,由於申請時必須同時整理:

  • 國外宗教團體的法人資料與派遣文件,

  • 日本端受入團體的設立資料與場所資訊,

  • 以及個人宗教履歷與生活費來源的證明,

整體程序往往繁瑣且細節眾多。稍有疏忽就可能延誤審查或被要求補件,甚至影響許可結果。因此,若貴寺院或教會:

  • 正在規劃派遣牧者、法師、宣教士長期駐日,

  • 或打算在日本設立分堂、分院、道場、福音中心、佛教文化中心,

非常建議事先與熟悉日本入管實務的專業人士(如行政書士/弁護士)洽談,由專業人士協助規劃整體架構與簽證策略,再著手準備文件,可以大幅降低風險與時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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