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特定技能」外籍人士簽證的結果

2018年12月8日批准成立出入境管理法修訂版,決定5年內接受最多34萬5000個外籍勞動人士(特定技能)

很多人並不知道,修訂這項法律時有附帶決議。「有關部分修訂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及法務省設置法的附帶決議」包含以下內容。

修訂出入境管理法的附帶決議

「鑑於近年來我國的居留外籍人士數目增加,針對申請永住權的外籍人士嚴格審核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的條件」

意思是,永住權的審核比以前嚴格了。

 

永住權申請指南的修訂

今年5月31日修訂「有關永住許可的指南(永住許可に関するガイドライン)」。隨著這次修正,從7月1日開始,申請時提交的資料增加了不少。

以下是主要提交資料:

  • 切實履行納稅義務
  • 切實履行繳納公共年金的義務
  • 切實履行公共醫療保險的繳納義務
  • 切實履行出入境管理及難民認定法(入管法)規定的申報義務

這些內容都添加在指南裡,申請人須提交證明切實履行上述義務的資料。

 

下面解釋已持有工作簽證的外籍人士申請永住權時的具體內容

年收入標準和納稅義務

原來要求申請人提交三年的住民稅證明和納稅證明,以及三年期間的年收入需超過350萬日幣左右。修訂後三年的部分改到「五年」。門檻高了很多。當然如果有扶養家人的話還需額外扶養家人的收入。不過,暫時前3年是300多萬日幣,剩下2年就稍微低一點也有希望通過。

除了住民稅以外,還須提交源泉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申報所得稅及復興特別所得稅、消費稅及地方消費稅、有關相續稅、贈與稅的納稅證明(其3)「納税証明書(その3)」。這些資料主要不是為了確認繳納稅額,而是為了確認切實繳納這些稅款。這些資料不能在市區町村政府申請,而是要到管轄地區的稅務署取得。

公共年金的繳納義務

以前實際上要求加入年金健康保險,但修訂後更嚴格執行。

申請人須提交「年金定期便」年金網上的「每月的年金紀錄」截屏。這些資料顯示來日以後,或20歲以後的所有年金紀錄。如果有未繳的部分很可能被拒簽。

對加入國民年金的人更嚴格!

最近兩年加入國民年金或現在加入國民年金的人須另外提交兩年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收據。在便利商店或在銀行繳納的收據,被調查有沒有於繳納期限內繳納

如未繳納國民年金的話不可能取得永住權。不要相信有人說以前沒有繳納年金也能取得永住權這類的話。

公共醫療保險的繳納義務

如果是公司員工,提交健康保險被保險者證的複印件就可以。

但是加入國民健康保險的人(近兩年加入過國民健康保險的人也包括在內)需要提交更多資料。要提交的資料是國民健康保險被保險者證的複印件、國民健康保險費(稅)繳納證明以及國民健康保險費(稅)收據的複印件。

這些資料也會被調查有沒有於繳納日期前繳納

經營公司的人責任更大

社會保險適用事業的事業主須提交近兩年的健康保險/厚生年金保險費收據的所有複印件,或「社會保險費繳納確認(申請)書(需確認是否繳納)」居留資格為「經營/管理」的申請人啟業時就該加入社會保險。

出入境管理法的申報義務

就算不需要換簽證(居留資格),簽證內容有變更時須向出入境在留管理局申報。

很多人知道地址變更須提交資料,但下列項目改變時也須提交資料。例如:

  • 換工作
  • 離婚
  • 公司搬遷
  • 從原來的學校畢業後上別的學校

在發生改變14日之內向出入境在留管理局申報。

 

總結

以前申請人可以在市區町村政府取得納稅證明,但這次修訂後除了市區町村政府以外,還要去稅務署、年金事務所、出入境在留管理局這幾個地方。

 

以往外籍人士可以自己申請永住權。但這樣的時代結束了。

特別對不是公司員工的自由業或自營、經營公司的人來說,若出一點錯誤就不能取得永住權。請提前向永住權申請方面有經驗的專家諮詢,再一個一個考慮申請條件,然後再申請永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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